剛剛在@濟南中院 的微博里看到其公示的一個關于特許經營案件的宣判結果,如下:
個人對于@濟南中院 的這個審判結果不敢完全茍同。該院判決書的一些內容性結論,比如“原告……一直未著手實施涉案協議,沒有實際利用被告的經營資源,被告的經營利益不會因涉案協議解除而受到實質性影響”,個人認為此結論值得商榷,因為:
1、加盟商在簽協議后不按要求運作特許權,是對特許人專營區(qū)域利益的傷害,加盟商浪費的特許人的區(qū)域開發(fā)的這個時間一定會給特許人帶來損失,如果是旺季、旺區(qū)的話,其損失有可能是巨大的。況且,如果合同上約定了加盟商的運作時間的話,則加盟商明顯違約。
2、按《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第22條“(十)最近5年內與特許經營相關的訴訟和仲裁情況”,以及按《商業(yè)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12年第2號)第五條之“(十)特許人最近5年內與特許經營相關的訴訟和仲裁情況,包括案由、訴訟(仲裁)請求、管轄及結果。”,特許人需要向后續(xù)的潛在加盟商們在訂立加盟合同前的至少30天,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披露此案的宣判結果,這個會對特許人的后續(xù)招商產生不利影響,因為后續(xù)的潛在加盟商們可能據此認為該特許人有負面問題,這個,怎么能不算做是“實質性影響”呢?
除了上述之外,@濟南中院 的判決書中還有不合理的內容,比如:
3、“原告以不適合從事加盟的業(yè)務……為由起訴”,法院為什么不考慮這么一個簡單而低級的問題:既然原告認為自己不適合從事加盟的業(yè)務,當初為什么要加盟?特許人因此被迫中斷的加盟而必須且一定已經有了支出,比如可能的人力物力財力,可能包括洽談、回答咨詢、開店答疑、培訓、指導、規(guī)劃設計等,這些支出該由加盟商承擔。
只是綜合上述的3條簡單描述就可以看出,以審理薄熙來案件出名的@濟南中院的這個宣判結果是有一定問題的,值得大家共同對于中國的特許經營與連鎖經營的市場法律問題進行研究與探討。
作者介紹:
李維華,經濟管理博士、工科學士,著名特許經營專家,“特許經營學”概念的中國最早提出者和中國特許經營學的奠基創(chuàng)始人?,F執(zhí)教中國政法大學商學院(主要講授《特許經營管理》課程)。
中國政法大學特許經營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特許經營世紀精品叢書”主編,中國特許經營第一網(derrydobermans.com)創(chuàng)始人、首席顧問,多家企業(yè)、協會、網站、媒體、雜志、高校等的常年管理顧問或專家委員會委員。中國特許經營第一同學會會長。
歷任數家連鎖企業(yè)、特許經營企業(yè)的總經理等職業(yè)經理人職務。
1998年開始從事特許經營、連鎖經營的理論研究與實戰(zhàn)操作。
已寫作、翻譯、主編特許經營書籍數十本,總字數超過1000萬,包括《特許經營學》、《特許經營理論與實務》、《如何編制特許經營手冊107問》等,這些圖書均被國家圖書館和各省市、高校等圖書館珍藏,并成為眾多高校指定教材。
在國內各類專業(yè)期刊雜志上發(fā)表文章數十篇。
數百次接受雜志、報刊、電視臺、電臺、網絡等媒體采訪,包括中央電視臺、《法制日報》、《中國商報》、《參考消息》等。
為數十家公司成功構建特許經營體系,涉及眾多行業(yè)領域。成功輔導過數百家特許經營、連鎖經營企業(yè)。
在國內重要場合發(fā)表近百次特許經營演講。
成功策劃及舉辦多屆特許經營高級培訓、認證或研修班、沙龍、論壇、公開課等,培訓學員超過一萬人,培訓總時間超過700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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