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創(chuàng)業(yè)者都覺得自己加盟“被騙”了,都想以加盟總部存在“欺詐”為由,到法院打官司把加盟費要回來。創(chuàng)業(yè)者真的能把加盟費要回來嗎?今天我們講述一個剛剛在北京法院打過官司的創(chuàng)業(yè)者的故事,它或許能回答這個問題。
2016年5月,趙小姐創(chuàng)業(yè)開餐館,為保險起見,她加盟了一個小吃店。在考察加盟總部A公司后,趙小姐簽了一份《客戶信息表》,信息表中載有“套裝價20萬”、“經營區(qū)域:長沙市”等內容。還簽署了一份《材料單》,上面有趙小姐采購的小吃的各種材料和價格。趙小姐支付40萬元加盟費和材料費后,A公司又與趙小姐簽訂了一份《協(xié)議書》,約定A公司將其持有的“AAA”商標授權給趙小姐開加盟餐館使用。
加盟時,A公司承諾的是每天銷售額不低于5000元。2016年8月,餐館開業(yè)后,生意很差,遠低于A公司承諾的投資收益。除了第一天根據(jù)加盟總部的意見雇了幾十個排隊營造生意火爆氣氛外,每天進餐館的客人不到20個,餐館虧損越來越嚴重。
2016年12月,趙小姐委托律師,以A公司存在欺詐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合同退回加盟費、材料費。
兩個多月后,法院作出判決:駁回趙小姐全部訴訟請求。
律師評析:
一、“欺詐”的法律規(guī)定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屬于可撤銷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合同。
這里的“欺詐”是指故意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而使得他人作出錯誤決策或判斷的行為。
二、趙小姐敗訴原因
我們先看下趙小姐提供的證據(jù):
1、《老師到店通知》:這個通知上面載明老師差旅費費由趙小姐承擔,這與A公司宣傳資料所述不一致,故趙小姐認為A公司構成欺詐。
2、與A公司招商人員微信聊天記錄:趙小姐想以此證明自己是收到欺騙才簽訂涉案合同,開加盟餐館。
3、公證書:該公證書主要內容為“AAA小吃店加盟總部”網站推廣信息,包括“CCTV合作品牌”、“報銷裝修費、差旅費”、“專注小吃三十年”、“低投資、高收益”等內容。
現(xiàn)在逐一評析上述證據(jù):
第1份證據(jù):即便是真實的,差旅費算下來也就幾千塊,相比幾十萬的加盟費,真是小巫見大巫。難以證明趙小姐就因為要多出這幾千塊差旅費,考察時當場就會拒絕加盟。換句話說,這個差旅費,不足以影響趙小姐作出不加盟的決定。
第2份證據(jù):打官司所用的證據(jù)必須符合“三性”,即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真實性是證據(jù)形成過程客觀真實,不是偽造的;合法性是指證據(jù)來源合法;關聯(lián)性是指與正在打的這個官司有相關性,而不是牛頭不對馬嘴。微信聊天記錄,很難證明聊天的對象是趙小姐相關人員以及聊天的內容與案件相關。
第3份證據(jù):“AAA小吃店加盟總部”網站的帳號主體是一個個人,沒有證據(jù)證明與A公司有關聯(lián)。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出這三份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趙小姐在簽約時受到了“欺詐”,因此法院沒有支持她撤銷合同、退回投資的訴訟請求。
律師提示:
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jù)。創(chuàng)業(yè)者加盟“被騙”,能否以加盟總部存在“欺詐”為由撤銷合同退加盟費,得看創(chuàng)業(yè)者手上掌握了什么證據(jù),以及加盟總部的“欺詐”是不是足以導致創(chuàng)業(yè)者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
證據(jù)收集應從考察加盟總部開始,每一步都不能落下。
本文中人物、企業(yè)、品牌名稱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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